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
(一)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中小学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二)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行为类型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是指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的;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适用
(一)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还应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四、处理和解除程序
(一)发现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
2.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二)对中小学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解除。
(三)学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监督和追责
(一)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等的负责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
(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通报不及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中小学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消除不良影响,并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
六、附则
(一)本指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对其他在学校及教育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处理,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相关通知 2021-07-06 13:38:52 通过 网页 浏览(2434)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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