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雷州市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制度的通知
市教师发展中心,雷州开放大学,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校(园),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队伍管理, 规范干部职工病、 事假期间工资发放,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 根 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粤 人发 (2009) 217号 )等相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将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病、 事假期间工资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通知有关病、 事假期间工资制度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含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干部职工。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二、病、事假期间工资计发相关规定
(一)病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4.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
1.当年事假累计在 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 21-3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天,下同);累计在 31-5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计发;累计超过 5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问题
干部职工一个月中事假累计不超过 10 天,病假累计不超过 15 天的,按其实际工作时间和教学业绩计分;事假超过 10天、病假超过 15 天的,本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考核计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不含节假日),病假连续超过 60天或学期内累计超过 90 天的也不享受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考核计分。另外,患有重症疾病(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并有相关的住院病历和报销发票等)的干部职工,按其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60%发给。
(四)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发放问题
干部职工一个月中的事假累计 3 天以上不超过 10 天的,病假累计 5 天以上不超过 15 天的,按本月津贴的 50%发放;事假超过 10 天、病假超过 15 天或旷工超过 2 天的,本月不享受津贴;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不含节假日),病假超过 60 天的本学期不享受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通知及相关政策精神,确保知晓率 100%。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请假情况的管理和审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制度严格执行。每月 6 日前将上月请病假、事假(具体表格见附件 1 和附件 2)的人员汇总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不严、执行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基本工资部分”的构成,按国家、省、市现行工资政策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我局人事股反映。
雷州市教育局
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通知 2026-01-03 19:45:28 通过 网页 浏览(120)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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